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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的三个关键内容,加强了封建中央集权制度

2020-07-27 商鞅变法 商鞅变法的内容 商鞅变法的影响

商鞅,卫国人。名公孙鞅,后因在秦变法有功,封于商,号称商君,故又称商鞅。他是先秦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少好刑名之学”,研究过李悝、吴起等人的法家理论和变法经验。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以后,锐意强秦,下令求贤。商鞅带着李悝的《法经》来到秦国,以“强国之术”说秦孝公,得到秦孝公的信任和支持,被任命为左庶长,主持变法。经过变法,商鞅对秦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法”为“律”,强调适用法律的普遍性和法律的贯彻执行。

商鞅对法律制度的改革,是以李悝《法经》为蓝本的。根据秦国变法的实际需要,商鞅对《法经》作了许多重要的补充,制订了新的秦国法律。首先是名称上进行了改革:改“法”为“律”,这决不仅仅是名称上的改变,而且意味着封建法律制度在《法经》基础上的新发展。《说文》中解释说:“律,均布也。”由“均布”的“律”代替“平如水”的“法”,其强调适用法律的普遍性和法律的贯彻执行,是显而易见的。商鞅认为“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而是由于“无使法必行之法”。因此,商鞅突出强调法律的“均布”作用。他在变法之初导演的“悬金移木”的故事就生动地说明了这种思想。这是春秋末年以来,新兴地主阶级主张以“法”代“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虽然它在法律制度发展史上的意义,是不能和前者相提并论的。)

商鞅改法为律,是有其历史根据的。历史发展至商鞅时代,距《法经》的颁布已近百年。在这段时期,韩、赵、齐、楚各国都相继实行了变法,制订了新的法律。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阶级力量的对比不同,改革的深度和广度很不一致,经历的曲折和反复也不尽相同。商鞅面对的秦国,其经济、政治状况较其他诸侯国都远远落后。奴隶主贵族势力依然强大,国内局势动荡不安。外部“诸侯卑秦”的强大压力,促使秦国内部的阶级矛盾进一步复杂化和尖锐化。“在这样一个国家实行变法,进行法律制度的改革,就势必更加要求强调适用法律的普遍性和法律的贯彻执行。所以商鞅变法在战国时期各国的社会改革中,是较为彻底和较为全面的一次,效果也最为显著。

第二,主张明法重刑,全面贯彻法家思想。

明法重刑,是早期法家“事断于法”和“重刑轻罪”立法原则的继续和发展。商鞅的明法,具体来说就是“燔诗书而明法令”,即取缔其他各家特别是儒家的礼治学说,由国家的法律、法令来统一人们的思想。与此同时,商鞅认为,“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所谓“胜法”,就是专任法治;所谓严刑,就是轻罪重刑。

其一,重视法律制定和学习宣传。商鞅说:“为法,必使自己明白易之”,使“万民皆知所避就”,同时也特别重视法律的宣传。以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在变法过程中,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并“为法令置官吏”,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史为师”。

其二,重刑轻罪。用严酷的刑罚来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和阻碍,加强法律、法令的威慑力。商鞅主张对轻微的犯罪行为。处以严厉的刑罚。《汉书》中记载“商君之法,弃灰于道者,黥”,对在官道上倒垃圾这样的小过,都要处以脸上刺字的刑罚,对其他犯罪行为处刑的严酷,就可想而知了。并且商鞅主张,“刑用于将过”,他认为,在人们已经犯了罪的情况下加以刑罚,就不能禁止犯罪。只有当人们将要犯罪的时候就给予惩罚,大的邪恶行为才不会发生。所谓“刑用于将过”,就是要仅仅根据犯意的表示来处刑,实际上就是要按照人们的思想倾向来定罪而不根据行为来惩治,这无疑是为封建统治者无限地扩大刑事镇压制造理论根据,是“重刑轻罪”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其三,不赦不宥。商鞅发展了前期法家“刑无等级”的立法原则,不仅否定了奴隶主贵族的法律特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奴隶制传统,而且即使是对封建国家有功、有善于前的人犯了法,也决不赦免或宽宥。在商鞅看来,法既然是“公”,代表了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应该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普遍适用的价值,任何社会成员都不能例外。他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止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数(法条)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不论地位有多高,不论功劳有多大,不论先前做过多少好事,不论社会声誉有多好,也不论是否现职官吏,只要犯了罪,都必须依法给予处罚,该处死的处死,该“夷三族”的就“夷三族”。但是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这一制度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

其四,奖励告奸。为了更有效地禁奸止过,保证统治秩序的稳定,商鞅在变法过程中多次颁行法律,鼓励臣民相互合发奸谋。商鞅明令规定:“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而且规定,官吏犯法,知而不告者,处以严刑;告奸者,不仅本人免罪,而且不分贵贱,得以承袭犯奸官长的全部官爵和财产。

其五,商鞅在变法期间,广泛实行连坐制度。如邻伍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间相互有告奸、举盗的责任,此外还有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这些连坐制度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最大限度地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对于维护国内的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奖励耕战,剥夺旧贵族特权,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关于耕战方面的立法,是商鞅改革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关于农耕方面的奖励办法,商鞅规定,对于积极耕织的,法律免除其逐役负担,并可以用多余的粮食捐买官爵。对于弃农经商和因懒惰而贫穷的,则要被罚为官奴婢。为了充分发挥新兴地主阶级的农户业的劳动者的潜力,又规定了《分户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关于战事方面的奖励立法,颁布了《军爵律》,规定有功劳者按其功劳大少赐爵。凡斩敌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叛国者均处以重刑。

商鞅对法律制度的改革,是在激烈的阶级斗争中进行的。为了战胜旧势力的反抗,保证改革后的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商鞅颁布了许多剥夺奴隶主贵族世袭特权的法令。这方面的立法,最重要是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度,按军功授爵。除国君嫡系以外的一切宗室贵戚,如果没有军功,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有军功的人才卓有尊荣,没有军功的人虽然富有也不能逾制,严重打击了奴隶主贵族势力。同时取消分封制,普遍推行郡县制,在制度上彻底取消旧贵族对政权的垄断权,从而建立和加强封建中央集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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