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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宗法制的内容是什么 什么是双重标准选官

2020-08-17 西周宗法制 西周宗法制的内容 西周

分封制和宗法制是西周社会的两大基石,两者相辅相成。宗法制源于父系社会家长制,到了周代已经逐渐完整,在古代以家庭为中心的社会里,按血统、嫡庶来组织、维系社会,分配财产、权力,以维护贵族社会的世袭统治的一切制度。

宗法制度是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基础,嫡长子继承制度又巩固了宗法制家庭中族长的世袭统治和继承的地位。

与宗法制配套产生的是分封制,周的分封制是建立的“亲缘“关系上的,所有的宗亲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而进行分封到全国不同的土地了,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分封与受封的主从关系。

西周的继承制是嫡长子制,即首选嫡夫人所生的长子为第一继承人,如果嫡夫人没有儿子,那么就会选择身份尊贵的夫人的儿子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按照嫡长子继承制,又将天子的儿子分为大宗小宗。周王是天下大宗,所以周王的嫡长子继承的是最周朝最高统治权,而其他兄弟称为小宗,分封到各地为诸侯。

继承制度将人分为不同的等级

在诸侯国内,也要按照嫡长子世袭的继承原则,嫡长子继承诸侯之位,其他儿子则分封为卿大夫,相对于嫡长子继承诸侯之位来讲,这些分封的卿大夫就是小宗,卿大夫的后代继续执行嫡长子继承制,到“士”这一阶层,嫡长子仍然封为士,而其他庶子而为庶民,通过这一继承制度,周朝将天子后代分为不同等级,形成不同阶层。

在嫡长子的继承下,只有大宗才有祭祀宗庙的特权,所有的宗庙都会建立在大宗所在地,而周王是天下大宗,所以天子祭祀的场所是最高等级的祭祀祖先的场所,称之为“太庙“。

在继承制度下,形成的大宗与小宗关系,是一种等级从属关系,小宗必须服从大宗,各级的小宗也都会受到大宗的支配与约束,大宗通过对祭祀大权的掌握强化了大小宗之间的等级从属关系,将社会分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以至庶民、工、商阶层,形成了金字塔式的社会。

周王有对分封诸侯后代的继承确认权,所以有的诸侯国即使非嫡子通过非正当手段夺得了君位,还是需要去寻求周王的承认,才站得住脚。周王同时还拥有对封地的予夺权,一方面天子有权力分封诸王,也可以将他们的封地转封其他人,也可以夺取其封地或者灭国。

继承制在宗法的基础上实行,随着分封制的发展,这种从属关系涉及到了中小贵族,以至于在士和庶民、奴隶之间形成了等级关系,在这种等级下又产生了“公、侯、伯、子、男”五个爵位等级,在分封制与宗法制的共同推行下,将天下分为十等。

官位世袭的贵族

宗法就是宗族内部的一种等级原则,与尊卑一样,将宗族成员分出贵贱,大宗承担相应的维护宗族成员利益、组织、管理、照顾族人的责任,为了宗族的利益,他们可以决定宗族成员的生死存亡,所以从这一点出发,宗法实际上就是一种血缘集团下的内部管理和支配制度。

西周的统治并没有打破血缘集团,反而对非常依赖贵族世家的支持,除了诸侯世袭外,还有许多贵族家庭世代担任朝中的官员,称之为“世官“。因为贵族家族是西周统治的基础,周王广泛依靠贵族成员参与行政,所以在对官员的册封时经常会有:”以你祖父为榜样“这样强调血缘关系的表达。

西周采取这样的利益分配方案,实际是上将贵族亲戚进行重用,使整个王朝都控制在贵族手中,所以必须依靠亲缘关系,不仅如此,周朝还册封贵族中小宗为大宗宗子为臣属,所以他们之间即使上下级关系,也是亲戚关系。

贵族参与王政,并不一定会完成继承自己父祖的成长路线,也存在升官罢免种种可能,比如西周时的师克,他也是继承了自己父祖的官职,之后一步步高升,成为了权倾一时的人物,这地位就是他的祖上不曾达到的高度。而西周中期的重臣司马井伯曾经是周王的重臣,但是到西周晚期时,井氏的田地和百姓却都被赐给了其他的贵族,而井氏后人却沦为贵族武公的家臣。

双重标准选官,平衡宗族与王官

而周朝官员的任用上并不是任人唯亲的,而是存在双重标准,通过血缘依据和任贤原则,合理的平衡了宗族与贵族王官之间的关系。

无论哪一种情况任职王官,都需要周王的册命,包括对贵族家族的第一次任命,子孙继承先祖所受封的官职,以及更改原有任命等。这种做法可以控制官职在贵族家族中的继承,同时也避免某一贵族家族对朝政的长期把持,达到了宗族内部权威与王官职位的平衡,即使任用贵族家族的成员,周王也可以重用庶子,或者小宗长子。

不过双重标准平衡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从法理角度来讲,王权自然高于宗族权力,然而贵族家族统治是西周统治的基础,维护这些家族的稳定是保证王朝稳定的基础。在加强宗法关系与效忠周王之间,始终关系紧张,在保证一些贵族家族始终参政的基础上,也可能导致一些贵族家族与周王的矛盾而失势、失官。

而实际上周王不可能只倚重个别贵族家族来进行统治,所以西周并没有像春秋时期那样出现各国“世卿“现象,甚至没有贵族家族可以自始自终继承职位,最多只是贵族家族出现几代人担任王官的现象。

王官的继承虽然是世袭的,但是最后的决定权还是掌握在周王手里,除非犯大罪被灭族,一般贵族家族都可以得到延续,而并不需要王官的继承和庇护。

在周朝的王官司作用上,更看重的是能力,而非贵族世家,所以很好地避免了出现权倾天下的贵族家族。

植根于血缘关系的宗法制度,是西周贵族关系的粘合剂,对周朝社会的秩序起到了稳定的任用,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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